学堂 | 外贸小知识但有大用处

时间:2018-04-09 12:14:14

来源:海关热线

 

买卖合同已经订立,缔约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,履行各自的义务。

 

但是在实际业务中,由于各种原因,不履行或者不完全按照合同履行合同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。

 

在这种情况下,由于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,有权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,要求违约方对所受损失给予赔偿。

 

受损方采取的这种行为成为“索赔”,违约方就损失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叫做“理赔”。


 

 

索赔和理赔必须经过调查研究,事实求是地处理。该向对方索赔的,就应该摆出事实讲道理提出索赔;

 

对客户提出的索赔,也应该认真处理,该陪的就陪。不该陪的要根据事实向对方说明道理。

 

对于某些客户的无理取闹,则应该进行有理,有据,有节的,友好的进行说服解释。但要立场坚定,不卑不亢。

 

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定有索赔的期限,过期则可不予处理。

 

因此,如果发现到货不符合合同,进口商应及时向出口方提出;

 

出口方在接到客户的索赔后要立即给以答复,不应该拖延处理。


 

 

在国际贸易中,通常采用协商方法来处理争议。如双方协商后仍得不到解决,则分别可采取协调,仲裁,个别情况下才采取诉讼方式处理。

 

提交仲裁应事前由争议双方订立仲裁协议,(包括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)。

 

订立仲裁协议时,应争取在我国进行,但也可以规定在被告国或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,必要时也可接受在对方所在国进行。

 

我国的仲裁的代表机构为: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。仲裁机构属于民间组织性质。